案件概况:即本案原告的户籍地是江苏南通,丈夫是美国人。原告之前已经向南通当地的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因为一直无法送达至被告,无奈案件拖延至今无法解决。现原告在常州定居,并已经办理了暂住证,今年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和美国丈夫在网络上获得了联系,因此需要尽快委托律师在常州当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接受委托之后,我详细询问了双方认识的经过,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离婚的具体原因以及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得知双方于2002年在日本留学期间相识相爱,由于男方为美国人,两人于2004年特地飞赴美国内华达州拉斯维加斯办理了结婚登记和教堂婚礼。之后两人回到日本,在大阪定居生活。2011年原告因工作原因调回中国上海,而男方在日本工作稳定没有同行,与原告开始了分居两地的生活。2013年原告辗转来到常州一家外企工作并长期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某小区,而男方又去了韩国某大学攻读博士学位。长期的两地分居令双方的感情产生裂痕,近年来两人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想法倾向于一致。另外双方婚后在财产上一直保持AA致的经济状况,并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也未生育子女。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沈婧律师的多方协调,开庭当日,被告乘坐国际航空到庭参加了诉讼。开庭审理时,双方表示自愿离婚,并对婚内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形成了一致意见,法院当庭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通过这个案件,对于今后涉外离婚诉讼的办理,我有如下心得体会:
第一,涉外离婚诉讼相较于国内普通离婚案件,有着更为严格的办案程序,一切步骤必须严谨、有序;
第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认定很重要,切勿停留在证据表面,必须全面核实所有证据材料,排除一切疑点问题,因为涉外案件一旦证据不足,取证成本将非常之高;
第三、多问多沟通,及时与相关政府部门联系,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一旦哪个环节出现问题,赶紧想对策解决。
这个案件也反映出美国政府对于婚姻登记的审核确实比较宽松,给之后的婚姻解除带来很多的潜在问题,在这一点上必须给祖国民政部门严格的审核程序点个赞。